为报销取暖费假意放弃继承,后发生矛盾不想放弃了,法院支持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齐某刚于2003年去世,其遗产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成×房产所占份额,上述房产登记在齐某刚名下,系我与齐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与齐某刚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四子,长子齐某松、次子齐某杰、三子齐某旭、女儿齐某娟。长子齐某松于1991年去世,去世前育有一子齐某强。女儿齐某娟于2009年去世,去世前齐某娟与其前夫高某哲育有一子高某,后双方于2003年3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离婚后,齐某娟与杨某斌再婚,并育有一女杨某悦。
被继承人齐某刚去世后,我与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高某签订了《遗产处分协议》,协议中载明:诉争房屋系齐某娟全额出资购买,且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高某均同意将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给予周女士。与此同时,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高某又签订《遗产放弃声明》,均自愿放弃继承齐某刚的遗产。后我联系继承人杨某悦、杨某斌,其均声称放弃房屋继承。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刘颖新律师评析:
公民合法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涉案房屋系齐某刚与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齐某刚生前未留有遗嘱,其去世后于涉案房屋中的遗产应依法定继承原则由其配偶及子女继承。其中,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涉案房屋的一半分出为周女士所有,其余为齐某刚的遗产。另因齐某松先于齐某刚去世,及齐某娟在齐某刚去世后、遗产继承分割前亦相即去世,齐某强及高某、杨某斌、杨某悦一方分别作为齐某松的独子及齐某娟的合法继承人,分别享有代位继承及转继承遗产的权利。
事实上,周女士与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高某在本案诉讼前已就上述齐某刚于涉案房屋中的遗产进行了协商,并签署了《遗产处分协议》等文件,其中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高某均表示将其相应继承份额给予周女士,但于此后及本案庭审中,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另作出不放弃继承权的相反意思表示,由此引发双方纠纷。
庭审中,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主张与周女士签订上述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进而表示不再赠予周女士其相应继承份额,其虽未就所主张的相关事实充分举证,但该翻悔表示形成于本案诉讼中,涉案房屋产权至今并未因各方放弃与赠与而实际过户至周女士名下,齐某刚于涉案房屋中的遗产尚未作出实际处理,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的主张并不违反继承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承认。
故法院结合周女士对涉案房屋的权属比例、涉案房屋评估价值及各方对实际分割涉案房屋的意愿,涉案房屋就由周女士继承,另对齐某杰、齐某旭、齐某强关于平均继承齐某刚遗产暨按上述房屋评估价值取得相应房屋折价款之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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