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给亲属收养的子女,老人去世后能参与继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鹏与赵某系夫妻关系,陈某杰系被继承人次子,陈某坤系长子。赵某于2020年因病去世,陈某鹏于2021年因病去世。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系陈某鹏、赵某的遗产,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应由继承人分割,故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陈某鹏、赵某留有的遗嘱由陈某杰继承涉案房屋60%份额,由陈某坤继承涉案房屋40%份额。
周某君不是继承人。周某君于1963年过继给陈某杰、陈某坤的姑姑、姑父,姓氏和户籍都变更了,根据法律规定,因收养父母与周某君之间的收养关系,周某君与陈某鹏、赵某、陈某杰、陈某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各方陈述以及周某君提供的证据,周某君原名陈某川,为陈某鹏与赵某生育,自幼在陈某芝、周某辉家长大,后随周某辉改姓周。根据陈某鹏的职工登记表,在周某君出生后未记载其为陈某鹏之子,结合当时的社会习俗以及传统习惯,法院可以认定周某君与周某辉、陈某芝之间成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周某君不是陈某鹏、赵某的法定继承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代书人与见证人均出庭作证陈述了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根据在案证据,赵某系文盲,其在代书遗嘱上按有指印并加盖人名章,结合证人证言的内容,以及周某君认可证人证言陈述的事实,足以证明该代书遗嘱体现了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对赵某的遗产应当按照代书遗嘱执行。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各方对陈某鹏的自书遗嘱均无异议,故对陈某鹏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执行。
周某君称,其对陈某鹏、赵某尽到了赡养义务,要求分得部分遗产。法院认为,周某君因与周某辉、陈某芝成立收养关系而不再是陈某鹏、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周某君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与陈某杰、陈某坤相较对陈某鹏、赵某扶养较多,故周某君要求继承部分遗产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陈某坤同意将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陈某杰,陈某杰同意接受,法院不持异议,涉案房屋应由陈某杰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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