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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引发房产继承纠纷,子女到底该如何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当事人蒋老太有兄弟姐妹共五人,家父蒋某于2006年仙逝。系争房屋是蒋老太于2007年,用原住房动迁款以母亲名义将购买的,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家母袁某、莫某、洪某三人,其中莫某是蒋老太的后夫。

2008年,家母袁某立下公证遗嘱,遗嘱载明,我拥有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中的部分产权,在我过世后,上述房屋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由我的女儿蒋氏(即蒋老太)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

家母袁某于2013年百年归寿。母亲离世后,兄弟姐妹间对母亲留下的房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休,故蒋老太这才将母亲生前立下的公证遗嘱拿与众人看。

拿出一份封存许久的遗嘱,其余四兄妹自然是不信服。几经争辩后,兄弟姐妹间的和气自然是一扫而空。眼看着一年又一年,手持公证遗嘱,却无法遵循母亲意愿,蒋老太心里倍感辛酸。如今岁数也越来越大,母亲也已离世近十年,兄弟姐妹间因为遗产分割问题闹得众人不乐。

【刘颖新律师评析】

首先,被继承人袁某于2007年成为系争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其于2008年在浦东公证处立下 公证遗嘱,遗嘱中已写明系争房屋中的份额在其百年之后由蒋老太一人继承。2013年被继承人袁某去世,其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袁某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蒋老太要求继承系争房屋中被继承人袁某之产权份额,依法有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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