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没有法定继承人,谁来管理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申请人李女士与李某某(后死亡)以及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关于李某某的房屋的买卖协议,约定李女士将房款分三次给付给李某某。前两次房款李女士已付,但因诉争房屋一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未进行变更登记。后李某某于2022年4月27日死亡。经查,李某某无法定继承人。申请人李女士欲给付第三次房款并办理过户登记,故向蓟州法院起诉,请求指定某村村民委员会为李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刘颖新律师评析】

被继承人李某某无法定继承人,为了有利于管理和维护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结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指定该村村民委员会为李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