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定继承人,谁来管理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申请人李女士与李某某(后死亡)以及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关于李某某的房屋的买卖协议,约定李女士将房款分三次给付给李某某。前两次房款李女士已付,但因诉争房屋一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未进行变更登记。后李某某于2022年4月27日死亡。经查,李某某无法定继承人。申请人李女士欲给付第三次房款并办理过户登记,故向蓟州法院起诉,请求指定某村村民委员会为李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刘颖新律师评析】
被继承人李某某无法定继承人,为了有利于管理和维护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结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指定该村村民委员会为李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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