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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苏某1和王某为夫妻,育有苏某2、苏某3等三名子女。2003年8月26日,苏某1与王某共同订立一份遗嘱,约定在苏某1去世后,王某由苏某3夫妇养老送终;在两遗嘱人均去世后,涉案房产归苏某3夫妇所有;该遗嘱在两遗嘱人中任何一人去世后均生效,但只能生效属于去世者遗产部分。该遗嘱系打印件,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作出,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在该遗嘱上签名、确认时间。苏某1于2003年9月去世。王某于2016年3月10日订立一份公证遗嘱,称其去世后将涉案房产其名下的份额归苏某3夫妇所有,后又于2016年3月25日以公证声明的方式撤销了该遗嘱。苏某3与苏某2因涉案房产的权属发生争议,苏某3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将涉案房产苏某1名下的1/2份额确认归其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案涉及打印遗嘱,且遗产尚未处理,故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2003年8月26日订立的遗嘱,从形式上看,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从内容上看,系遗嘱人对其个人合法财产死后的处分,且苏某3夫妇已履行了遗嘱所附的赡养义务,尽管王某撤销了其在2016年3月10日所做的遗嘱,但本案所涉及的遗产系苏某1的遗产,两遗嘱人对共有的涉案房产所做的处分并无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意思,王某的撤回行为不影响苏某1遗嘱效力。2021年1月29日,判决涉案房产中的1/2产权归苏某3夫妇所有,苏某2等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为顺应时代变化,呼应社会需求,《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等遗嘱形式,为实践中的新遗嘱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使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元便捷。实践中要对打印遗嘱从形式要件到内容要件逐一分析,依法认定其法律效力,既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维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树立了弘扬家庭美德的价值取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