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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赠与孙子房产后仍然有权继续居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贾某通过其祖父贾某1的遗赠和祖母王某的赠与取得某房屋所有权,其受遗赠、赠与取得房屋产权时年仅4岁。后贾某的父母离婚,贾某由其母亲程某抚养。贾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腾空交还其赠与的房屋,并支付租金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析】

  贾某受遗赠、赠与取得房屋产权时年仅4岁,根据生活常理,贾某1、王某将二人的家庭重要资产全部赠给贾某显然是基于双方存在祖孙关系。此种源于血缘关系的房屋赠与即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赠与人有继续居住的权利,基于人民群众朴素的价值观和善良风俗考虑,在王某年逾60岁且已丧偶的情况下,贾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不足一年即要求王某迁出房屋,明显有违社会伦理和家庭道德。贾某虽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但王某在该房屋内居住是基于双方存在赠与关系、祖孙关系以及长期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如以所有权人享有的物权请求权而剥夺六旬老人的居住权益,显然有违人之常情和社会伦理,故王某的居住行为不属于无权占有的侵权行为。贾某要求王某腾退房屋,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此案体现的意义在于,“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长辈对晚辈的疼爱,晚辈对长辈的关爱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自然情感,也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祖母在将房屋赠与孙子之后,是否仍有权在该房屋继续居住,需要衡量的不仅是法律的尺度,还包括伦理的限度和情理的温度。要充分考虑孙子的房屋权属来源、居住使用状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等因素,弘扬和谐、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法律对人善良本性的尊重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