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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房屋无人继承应该归谁所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郑某生于1936年,其祖父母和父母亲均已于多年前去世,哥哥姐姐均于1948年去世,且其档案中无外祖父母的记载。郑某在婚后与丈夫没有生育及收养任何子女,其丈夫于2007年去世,丈夫的父母在此之前也已先后去世。2020年,郑某去世,留下位于广州市的一套房屋。由于郑某没有法定继承人,且其生前未立遗嘱,依照法律规定,该遗产或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郑某去世后,侄女苏某与其丈夫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判决归其二人共同所有。苏某夫妇称,由于婶婶郑某没有子女,多年来,两人时常照顾郑某的生活起居,苏某有时还会住在郑某家陪伴老人。两人经常接送郑某去医院看病;郑某住院时,也由两人轮流陪护,并以家属名义签署各种医疗资料、医疗文件。郑某去世后,两人为其送终、办理丧事。苏某夫妇称,2020年6月下旬,郑某曾带领苏某办理房屋的遗赠手续,但因材料不齐,当时没有办成。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郑某去世后遗有广州市房屋一套,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亦无法定继承人。法院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上述财产,应认定为无主财产。申请人苏某夫妇对郑某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因此苏某申请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因遗产分配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因此建议被继承人及时订立遗嘱,避免因财产继承问题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本案应当认定郑某遗留的房屋一套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苏某夫妇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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