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照顾者陈二获更多继承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老陈与林女士是一对恩爱的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分别名为陈大和陈二。老陈于2008年因病离世,而林女士则于2025年5月安详辞世。
林女士生前通过辛勤工作,积攒下了一笔不小的财富,其中包括BB号别墅一套,该别墅于2005年购买并登记在林女士名下。此外,林女士还留有多个银行账户,其中最重要的两个账户分别是中国银行尾号为2134的账户和工商银行尾号为5978的账户。中国银行账户在林女士去世时余额为30万元,而工商银行账户则因利息及小额转入,至2026年初余额增长至50万元,其中包含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20万元。
陈大长期在外地工作,但经常通过电话和视频与母亲保持联系,并在经济上给予了一定的支持。而陈二则一直与林女士共同生活,负责照顾她的日常起居和医疗需求。
在林女士去世后,陈大和陈二就遗产分配问题产生了分歧。陈大认为自己作为长子,有权继承更多的遗产;而陈二则认为自己多年来的照顾和付出应该得到更多的回报。双方均同意对BB号别墅进行拍卖,并分割所得款项及银行账户中的遗产。
【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BB号别墅及林女士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均为其遗产,应由陈大和陈二依法继承。考虑到陈二多年来与林女士共同生活并承担了主要的照顾责任,法院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其适当的倾斜。同时,对于抚恤金及丧葬费部分,虽然不属于遗产范畴,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通常会在遗产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确保公平合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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