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遗产案宣判:兄弟二人按比例分割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赵先生与杨女士结为连理,育有一子赵小磊及一女赵小雨。赵先生于1995年离世,杨女士则于2023年10月1日去世。
杨女士生前与ZZ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得ZZ号住宅一套,并于2000年完成产权登记,登记于杨女士个人名下。
经调查,杨女士名下有多家银行账户,其中工商银行尾号为5678的账户,在其去世时余额为30000元;建设银行尾号为9101的账户,余额则由去世时的15000元增长至2024年4月的20000元,其中包含单位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共计18000元。赵小磊认可管理工商银行账户,而赵小雨则掌握建设银行账户。
庭审中,赵小雨提供了多份与母亲共同生活的证据,包括居住证明、日常开销记录及医疗陪护记录,以证明自己对母亲照顾较多。赵小磊则辩称自己虽因工作繁忙未能常住家中,但在经济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并时常探望母亲。双方同意对ZZ号住宅进行处置,并分割所得款项。
上述事实,有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购房合同、银行流水、生活记录等证据及双方陈述在案佐证。
【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遗产继承问题,ZZ号住宅及银行账户存款均为杨女士遗产,应由赵小磊和赵小雨依法继承。考虑到赵小雨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对母亲照顾较多,法院在分配遗产时将予以适当照顾。同时,对于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部分,亦将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扣除实际支出后由双方均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