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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纷争终解决:姐弟按份继承尘埃落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老李与孙女士为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小李和小孙。老李于2005年1月10日不幸离世,孙女士则于2025年3月20日逝世。

孙女士生前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置了位于市中心的YY号房产,并于2008年5月12日完成产权登记,登记于孙女士个人名下。

经查,孙女士名下中国银行尾号为6789的账户,在其去世时余额为5000元,至2026年1月31日,该账户因利息增长至5100元;其名下农业银行尾号为1234的账户,在孙女士去世时余额为80000元,至同年6月30日,账户余额因工资转入及消费变动为85000元,其中包含单位发放的抚恤金60000元。小李承认持有孙女士名下中国银行尾号为6789的账户,而小孙则管理着农业银行尾号为1234的账户。

庭审中,小孙提交了共同生活照片、家庭开支记录、医疗缴费单据等,以证明其长期与孙女士共同生活并承担主要照顾责任。小李则提出异议,称自己虽因工作原因在外居住,但经常回家探望并承担经济支持。双方均同意对YY号房产进行变卖,并对所得款项进行分割。

上述事实,有户口簿、死亡证明、房屋买卖合同、银行流水、生活照片、医疗单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YY号房产及孙女士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为其遗产,应由小李和小孙依法继承。鉴于小孙长期与孙女士共同生活并承担主要扶养义务,法院在分配遗产时将予以适当倾斜。同时,对于抚恤金部分,虽非遗产,但为减少诉讼成本,将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扣除必要开支后由双方均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