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引纷争,遗产分配需遵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赵家有四兄妹,赵大、赵二、赵三及赵四。父亲赵老先生于2020年底去世,留下了一套两层别墅及一些存款。母亲钱女士于2021年初在亲友见证下,手写了一份遗嘱,表明将别墅留给小女儿赵四,存款则平均分配给四个子女。然而,赵大对遗嘱提出质疑,认为母亲在写遗嘱时可能受到他人影响,且存款分配不公。
【刘颖新律师评议】
自书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形式,只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钱女士的手写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且有多名亲友作为见证人,足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因此,该遗嘱合法有效,应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
关于存款分配,遗嘱中已明确平均分配给四个子女,这是钱女士的真实意愿表达,应得到尊重和执行。至于赵大对遗嘱内容提出的质疑,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将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