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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室房产继承风波,代书遗嘱效力成焦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父与李母育有二子一女,分别为李强、李刚及李敏。2021年初,李父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同年6月,李母也离世,她在去世前一个月,通过律师代书了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三居室房产(建筑面积100平方米)遗赠给女儿李敏。遗嘱由律师代书,李母、律师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确认,并附有遗嘱订立过程的全程录像。李敏在处理完母亲后事后,提出按遗嘱继承房产,但遭到了两位兄长的反对,认为遗嘱可能并非母亲真实意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关于本案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需满足特定要件:即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同时所有相关人员需在遗嘱上签字确认。本案中,李母所立遗嘱完全符合这些要件,且有全程录像作为辅助证据,足以证明遗嘱系李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合法有效,对房产的分配应按照遗嘱内容进行。

在遗产继承方面,由于李父先于李母去世,且未留遗嘱,其遗产(包括房产的一半份额)应由李母及三子女均等继承。随后,李母通过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包括从李父处继承的部分和自己原有的部分)指定给李敏继承,这是合法的遗嘱继承行为。最终,李敏将继承房产的大部分份额,而李强和李刚则各自继承从父亲处继承的小部分份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