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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引发的房产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概述:
王某的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位于丰台区的房产,王某与其兄弟姐妹就房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王某主张按照遗嘱继承,而兄弟姐妹则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律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继承权的确定主要依赖于遗嘱的存在与否及其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王某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并且该遗嘱明确指定了房产的继承人为王某,那么王某有权按照遗嘱继承该房产。此时,王某的兄弟姐妹虽然作为法定继承人,但在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他们无权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该房产。

然而,如果王某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遗嘱中并未明确指定房产的继承人,那么该房产的继承将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王某及其兄弟姐妹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有权平等地继承该房产。在此情况下,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贡献、生活状况、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此外,如果遗嘱存在瑕疵或争议,如遗嘱的订立过程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遗嘱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那么该遗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此时,法院将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对房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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