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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有公证遗嘱将房屋给子女继承,因继母不同意,子女起诉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1999被继承人赵某鹏与刘某某夫妇分别订立遗嘱并公证处公证,将双方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归双方唯一的女儿赵女士所有。随后刘某某于1999年7月26日病故。此外,刘某某的母亲于2007年去世,刘某某的母亲生前共育有两个女儿,另一为被告二刘某。

2003年3月26日,被继承人赵某鹏与被告一高某于再婚前订立婚前公约并经某公证处公证,约定双方各自婚前所有的房产在任何一方去世后,将各自持有的房产遗留予原各自子女继承。被继承人赵某鹏和被告一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四川省多套房屋。

2018年被继承人赵某鹏因病去世,经多次协商,原告与被告一就被继承人赵某鹏遗产继承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得知被告一陆续私自处置被继承人遗留财产,被告一的行为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赵某鹏名下位于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女士继承50%的所有权份额;

二、高某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A号房屋由高某、赵女士按份共有,其中高某占四分之三所有权份额,赵女士占四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三、高某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B号房屋由高某、赵女士按份共有,其中高某占四分之三所有权份额,赵女士占四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海淀房屋虽然系赵某鹏在刘某某去世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该房屋在刘某某生前已经购买,缴纳购房款,故该房屋应属赵某鹏与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鹏与刘某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该遗嘱系有效遗嘱。根据赵某鹏与刘某某的公证遗嘱,该房屋全部份额均应由赵女士继承。但赵某鹏在公证遗嘱后通过公证再婚公约的方式,对赵女士继承房产附加了条件,即高某生前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且赵女士继承赵某鹏在海淀房屋中的份额的时间为赵某鹏及高某均去世后。故赵女士现只能继承海淀房屋50%的份额,剩余50%的继承条件尚不成就,待条件成就后再行继承。

高某依据再婚公约要求继续居住该房屋,理由正当,但考虑到赵某鹏只有处分海淀房屋50%份额的权利,赵女士继承刘某某的房产份额后,亦有权居住该房。具体居住方式由双方另行解决。

高某名下的两套四川房屋系高某、赵某鹏婚后购买,应属二人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赵某鹏的遗产。赵某鹏生前未就四川房屋留有遗嘱,该赵某鹏在四川两套房屋中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平均分割。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赵女士未尽赡养义务,故对高某要求赵女士不分遗产之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