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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主张借子女名义买房,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英、刘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刘某峰协助将北京市石景山区Y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孙某英、刘某杰名下;2、要求刘某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刘某峰是孙某英、刘某杰的儿子。2013年1月4日,刘某峰登记结婚。刘某峰婚后居住在北京市石景山区Y号房屋。孙某英、刘某杰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考虑到二人离儿子距离远,互相照顾不方便。2014年下半年,孙某英、刘某杰将当时居住房屋卖掉,准备在刘某峰居住房屋附近换一套房。

在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Y号房屋时,需要办理贷款,孙某英、刘某杰为借用刘某峰公积金贷款,将房产登记在刘某峰名下。当时双方约定,孙某英、刘某杰只是借用刘某峰的名义,每月贷款均由孙某英、刘某杰偿还,房屋产权归孙某英、刘某杰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峰辩称,北京市石景山区Y号房屋为父母孙某英、刘某杰借其的名义购买。

第三人秦某霞述称,购买房屋时,孙某英、刘某杰明确是为刘某峰、秦某霞夫妻二人购买,没有说过是借名,是孙某英、刘某杰的赠与行为。

法院查明

孙某英、刘某杰之子刘某峰与秦某霞于2013年登记结婚。

2014年10月12日,刘某峰与案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刘某峰以258万元的价格购买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Y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14年12月9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峰。2014年12月22日,刘某峰(借款人)与某银行(贷款人)及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保证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0万元。

贷款发放后,每月还款均从刘某峰名下的银行卡扣划。涉案房屋自购买后一直由孙某英、刘某杰居住。房屋购买手续及所有权证均由孙某英、刘某杰保管。基于使用房屋所产生的物业、供暖等日常支出均由孙某英、刘某杰二人负担。

2020年,秦某霞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判决书,以涉案房屋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不便处理为由驳回了秦某霞的该项诉讼请求。秦某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现秦某霞与刘某峰的离婚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

2021年9月3日,刘某峰将剩余贷款全部清偿。

 

刘颖新律师评析:

刘某峰与案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刘某峰购买并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时,在秦某霞与刘某峰婚姻存续期间,刘某峰与秦某霞对涉案房屋均享有物权。孙某英、刘某杰对于刘某峰、秦某霞享有的涉案房屋物权提出异议,认为孙某英、刘某杰借用刘某峰名义购房,物权应当属于二人所有。孙某英、刘某杰、刘某峰均确认购买涉案房屋时,刘某峰的父母孙某英、刘某杰因贷款借用了刘某峰的名义购房,当时未就借名买房事宜签订书面合同。秦某霞对于三人所述借名买房的事实予以否认。鉴于孙某英、刘某杰、刘某峰父母子女关系,刘某峰与秦某霞尚有离婚纠纷,法院对于孙某英、刘某杰和刘某峰主张曾就借名买房达成口头合意的事实不予确认。

孙某英、刘某杰为证明与刘某峰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主张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二人支付。对此认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不必然属于借名买房。而且,涉案房屋价款分为首付款和贷款两部分,均由刘某峰的账户转付。虽然孙某英、刘某杰提供了二人账户提现以及转账的资金证明,但刘某峰的工资由孙某英、刘某杰掌握,刘某峰的公积金亦由孙某英支取。孙某英、刘某杰主张支付全部房屋价款,缺乏事实依据。

孙某英、刘某杰提出孙某英代替刘某峰工作取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归孙某英所有的主张,违反了我国用工制度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此不予确认。虽然涉案房屋由孙某英、刘某杰居住,且购房资料由孙某英、刘某杰掌握,孙某英、刘某杰也支付了涉案房屋的物业等实际使用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但因孙某英、刘某杰现有证据仍不能证实借名买房的事实。因此,法院对孙某英、刘某杰主张借名买房的事实不予确认。

据此,孙某英、刘某杰要求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