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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共同房屋赠与子女配偶起诉无效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朱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某文与王某莹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2.判令王某文、王某莹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王某文名下,并承担房屋过户产生的一切费用;3.诉讼费由王某文、王某莹承担。

事实与理由:1982年,我与王某文结为夫妻,1992年王某文单位分配住房,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三居)和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一居)(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共两套,房产登记均在王某文名下。该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王某文将一号房屋出售,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将上述房屋过户给王某莹。王某文和王某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也没有实际履行,我至今未收到一分钱,该房屋买卖交易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认为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因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文辩称:我不同意朱某君的全部诉讼请求。房子就是分给我的,与配偶和子女没有任何关系。该交易其实名为买卖,实为赠与。820000元购房款王某莹给了朱某君和我一张卡,朱某君和我都不要,又把卡还给王某莹了。在离婚诉讼的时候问过朱某君有无需要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朱某君说就有二号房屋这一套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莹辩称:不同意朱某君的诉讼请求。房屋过户朱某君是知情的,关于房款,当时我是给朱某君和王某文一张卡,之后朱某君和王某文又把这张卡退给我了。涉案房产过户应该是王某文和朱某君共同处理的。

裁判结果

一、王某文与王某莹于2014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

二、王某莹、王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王某文名下,房屋过户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王某文、王某莹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已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原登记在王某文名下,系王某文、朱某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使用了朱某君的工龄优惠,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文、王某莹以买卖的形式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至王某莹名下,且王某莹并未向王某文实际支付相应价款,二人应该知晓该行为侵害了朱某君的合法利益,构成恶意串通,应为无效。王某莹辩称王某文与朱某君之间对于该房屋归王某莹所有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朱某君对此亦不予认可,故上述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涉案房屋亦应恢复至王某文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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