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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遗产房屋多位子女无法协商分割起诉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1995年10月赵某恩与四个子女处置了房屋,赵某聪、赵某鹏、赵某亮都主张父母生前有两个儿子一人一套房的安排,其中B号房屋是父母生前决定给赵某鹏的,之后一直按此方案履行,赵某鹏一直在案涉房屋居住,父母主要由赵某鹏夫妻赡养,故案涉房屋不属于遗产,在赵某霖同意B号房屋归赵某鹏的前提下,A号房屋才过户到赵某霖名下,现赵某霖再次诉求B号房屋遗产份额是违法的,赵某鹏曾要求赵某霖出庭对质,一审法官对此置之不理;原告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调取的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登记档案没有向双方出示便认定双方均予以认可,且表述混乱错误,事实上,北京市朝阳区B号房屋、A号房屋产权原单位是北京市T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系赵某恩工作单位分得并标准价购买,A号房屋是以赵某霖的名义从赵某恩生前所在单位购得,购房合同原件在赵某恩去世后保存在赵某鹏处,故B号房屋、A号房屋均由赵某恩购买;

 

刘颖新律师评析:

案涉B号房屋是否系赵某恩与陈某的遗产。赵某霖主张案涉B号房屋是赵某恩与陈某的遗产。赵某鹏主张赵某恩与陈某生前已将案涉B号房屋处分给赵某鹏,并非其遗产。B号房屋系赵某恩1995年3月10日自北京市T公司购得,亦未有证据显示该B号房屋购房款系赵某鹏个人支付,赵某鹏虽主张赵某恩与陈某生前已将该B号房屋处分给赵某鹏,但并未有分家单、赠与合同、过户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赵某鹏提交的A号房屋与B号房屋照片,均不能直接证明赵某恩与陈某生前已将B号房屋赠与或处分给赵某鹏,程某的证言亦仅提及赵某恩个人意愿,且A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情况并不能直接证明B号房屋的归属情况,故综合赵某鹏提供的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赵某恩、陈某生前均有处分B号房屋的慎重意思表示,法院未予支持赵某鹏相应主张并认定案涉B号房屋系赵某恩、陈某的遗产,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涉B号房屋的继承。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赵某聪、赵某霖、赵某鹏、赵某亮均认可赵某恩、陈某未留有遗嘱,案涉B号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院酌情确定的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已考虑到赵某鹏与赵某恩、陈某共同生活的情况并予以多分处理正确。

由于A号房屋于1999年6月3日登记于赵某霖名下,赵某鹏主张系赵某恩出资借赵某霖名义购买,但无充分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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