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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拆迁安置房屋因未办证前老人去世,子女起诉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贤与刘某兰于1968年7月结婚,二人初婚到老,婚后育有三女,赵某莉,赵某香,赵某明。刘某兰于2010年12月28日去世,二人婚后经被告公司开发后得回迁房一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房产于十年前已经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开发后到刘某兰去世,一直未为原告办理房产证,拆迁协议中的被拆迁人为刘某兰,房产已交付使用十余年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2002年10月20日,北京市C公司(甲方)与刘某兰签订安置协议。后在房屋交付后,刘某兰去世,至今尚未办理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刘某兰去世后,其所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刘某兰生前未留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赵某贤作为刘某兰之配偶,案涉合同权利取得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故案涉合同权利的一半应分出为赵某贤所有,另一半合同权利应由赵某贤、赵某莉、赵某香、赵某明继承。

考虑赵某明的身体状况,分配刘某兰的案涉合同权利,应对赵某明予以照顾,具体权利份额,综合全案情况予以酌情确定。

此外,尽管被告与刘某兰所签订的拆迁就地安置协议中未有明确的协助办理过户的条款,但拆迁就地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乙方购买并支付购房款的条款,亦确定了所购房屋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且庭审中已查明案涉楼宇早已办理大产权证书,被告也已为部分分户产权人办理分户产权证书,具备协助过户的基础条件;刘某兰生前已交纳购房款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个人负担部分,在此情况下,被告应协助刘某兰的继承人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