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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继承人间无法协商引起诉讼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父(2017年死亡)与赵母(1993年死亡)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三女,分别为长子赵某辉、次子赵某强、长女赵某芝、二女赵某洁、三女赵某旭。长子赵某辉2002年死亡。由其妻子常某及女儿赵某涵、赵某娜代位继承。赵父与赵母先后死亡,在石景山区某地遗留有北房四间、南房两间、门道两间,厕所两间及厨房两间尚未分割。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定赵父遗嘱有效,依法分割房产,各继承人获得相应所有权份额。原告部分诉求获支持,被告答辩部分被驳回。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关于赵父于2014年9月10日立下《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通过审查原告提交的遗嘱及证人的证言可以认定,赵父在立遗嘱时,有两见证人在场,立遗嘱人因生病手写不便,在遗嘱上捺手印,故遗嘱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应为有效。

关于三原告提出,请求继承石景山区M号院内所有房屋,并确认各自份额的诉讼请求。经查,第一,m号院内现有北房6间,其中从西数的第5间房已被生效的判决书认定赵父仅享有80%的所有权份额。根据2006年3月3日《房产协议书》,可以认定赵父、周某与赵某强、赵某洁、赵某芝、赵某旭、常某均同意从西数的第5间、第6间房归赵某强所有。故从西数的第6间房归赵某强所有,从西数的第5间房的80%的所有权份额归赵某强所有。

第二,赵某强于2006年在东边院落内新建一大客厅,根据《房产协议书》的约定也应由赵某强所有。

第三,赵父于2014年9月10日立下遗嘱,该遗嘱真实有效。但赵父仅能处分属于赵父的份额。故北房西数第4间(即《遗嘱》上载明的“北房东数第1间”)80%的所有权份额归赵某娜、赵某涵共同继承所有,其中赵某娜占40%的所有权份额,赵某涵占40%的所有权份额。

第四,北房西数第3间(即《遗嘱》上载明的“北房东数第2间”)80%的所有权份额归赵某洁继承所有,北房西数第2间(即《遗嘱》上载明的“北房东数第3间”)80%的所有权份额归赵某芝继承所有,北房西数第1间80%(即《遗嘱》上载明的“北房东数第4间”)的所有权份额归赵某旭继承所有。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