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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去世未留下遗嘱,养子女能否继承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05年,一男孩父母双亲相继去世。其父母去世后在当地街道与民政部门与相关媒体的多方协助下,七旬退休职工杨某夫妇将该名男孩收养,以爷孙相称,并将其改名杨某1,但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21年,杨某夫妇在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相继去世,杨某夫妇的女儿杨某2遂将其名下财产及房屋转移至自己名下。杨某1认为自己是杨某夫妇养子,并共同生活16年,应与杨某2拥有同一顺位继承权,遂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是通过法律制度对公民身份关系的拟制确认,收养关系的确立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义务的设立。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因缺乏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成立事实收养关系。且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杨某夫妇收养杨某1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即未向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登记,双方收养关系不成立,故而杨某1对杨某夫妇的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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