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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内容违反必留份规定导致的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与陈某系再婚夫妻,各自育有子女。2023年1月,赵某在A养老院决定立代书遗嘱,由养老院工作人员李某代书,邀请了同事张某和王某作为见证人。遗嘱中赵某将个人全部财产留给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并明确表示不留给陈某及其子女任何财产。陈某对此表示反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嘱作为遗嘱人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重要法律行为,其有效性不仅取决于遗嘱的订立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受到遗嘱内容的实质性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继承人的特别保护,旨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本案中,赵某在订立代书遗嘱时,未充分考虑其现任配偶陈某及其可能缺乏生活来源的子女的权益,将个人全部财产留给与前妻所生的儿子。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关于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任由此类遗嘱生效执行,将严重损害陈某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不公。因此,尽管该代书遗嘱在形式上可能符合法律要求,但因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部分遗嘱内容应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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