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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中的房产分配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甲,于2023年5月因病去世。李甲生前自书遗嘱一份,明确指出其名下位于市中心的房产由其子女张丙和李乙平均分配。然而,李乙在李甲去世后,声称遗嘱中的房产应归自己所有,理由是张丙已在外地成家立业,而自己一直陪伴在李甲身边,对李甲的照顾和陪伴更多。张丙不服,认为应按照遗嘱执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其死后财产分配的意愿表达,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有效。李甲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其内容清晰明确,表达了将房产平均分配给子女的意愿。

在本案中,尽管李乙主张自己对李甲的照顾更多,但这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执行应严格依照遗嘱人的意愿,除非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李乙的主张不能作为改变遗嘱内容的依据。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法院应支持张丙的主张,按照遗嘱内容对房产进行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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