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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未完全尽到扶养义务 能否解除协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未婚无子,为了解决养老问题,便与侄女小甲签订《赡养遗赠协议书》,约定将其名下的村内安置房屋遗赠给小甲,并将楼房所有权人变更为小甲,小甲有权居住、使用、买卖、继承,张某无权干涉,待张某丧失劳动能力后,小甲要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并为张某养老送终。协议签订后,双方到村委会将房屋的安置对象变更为小甲,小甲为此向村委交纳楼房差价款及其他费用共计3.8万元。后张某因脑梗生病住院,且无力支付住院费,张某便要求小甲履行扶养义务,却遭到小甲的拒绝,双方发生争吵。两个月后,小甲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将房屋以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张某得知后,认为小甲还未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就把房屋出卖,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小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其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并返还出售房款。

小甲辩称,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不得解除。另外,协议书签订后,张某住院前在外地打工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张某住院期间,小甲尽职尽责陪护治疗并支付医疗费,其已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赡养义务。 


【刘颖新律师评析】

原告张某与被告小甲签订《赡养遗赠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因病住院期间与被告发生矛盾,被告未参与护理,亦未支付医疗费,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告未认真履行对原告的扶养义务,致使原告生活处于缺乏照料的状况。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以协议双方良好关系为基础,但双方因住院、卖房等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导致关系恶化。尤其是卖房一事,虽然双方协议签订后,楼房所有权人为小甲,其有权居住、使用、买卖、继承,张某无权干涉,但该条款实际违背公平原则,因为扶养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直至遗赠人死亡,遗赠扶养协议的本质是遗赠者生前受扶养人扶养照顾,扶养人在遗赠人死亡后享有对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这是一个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后,被告未与原告沟通卖房事宜,擅自出卖涉案房屋,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在这种情形下,协议继续履行存在一定的困难,鉴于以上情况,原告诉请解除《赡养遗赠协议书》于法有据,应当予以解除。

合同解除后,因涉案房屋已经被出卖,原告也未要求确认被告与案外人的买卖合同效力,而是要求返还房款,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款予以支持。对于返还数额,从公平角度考虑,被告作为受遗赠人,为履行扶养义务进行了准备,并为此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履行了基本的义务,合同解除后,遗赠人应当对扶养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