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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刚(化名)是一位独居老人,于2022年去世。生前,他与邻居赵敏(化名)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赵敏负责其生养死葬,作为回报,王刚去世后,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归赵敏所有。然而,王刚去世后,其侄子李明(化名)不服,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无效,主张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在本案中,王刚与赵敏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赵敏履行了扶养义务,按照协议,她有权继承王刚的房产。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遗嘱继承并存时,则应当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李明作为王刚的侄子,虽然在血缘上与王刚有关联,但并未与王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他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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