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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人应切实履行扶养义务,否则将无法继承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薛某是一名80多岁的老人,因几个孩子都远在他乡定居工作,在老伴儿去世后,感到身旁无人照料,于是聘请保姆宾某照料其生活。宾某找来律师草拟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表明宾某愿意承担薛某的生养死葬,以此来换取薛某去世后的全部个人财产。随后,宾某半恳求半强制地要求薛某在见证人丙的协助下在该协议上签字。同时,受宾某的委托,律师在协议签订现场录制了视频,记录下了协议的签订过程。协议签订后,宾某对薛某逐渐表现出了不耐烦甚至厌烦态度,对薛某的照料也大不如前。薛某去世后,宾某要求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继承约定,但薛某的子女表示不予认可,并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协议只具备形式要件,实质上无法构成有效的遗赠扶养。首先,协议订立过程中,宾某采取了半恳求半强制的方法,这并非是薛某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制作该协议时,是由宾某委托的律师向薛某宣读协议内容,薛某仅对协议内容作了简单重复与附和。薛某宾某之间并未对协议内容有交涉、协商以形成合意的过程。

  其次,从协议内容来看,其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宾某的具体扶养义务只有大致概述,并无具体约定,而对薛某的义务设定明显较多。最后,遗赠扶养协议要求扶养人要善始善终,恪尽职守,才能在被扶养人去世之后进行继承,但本案中宾某在协议签订之后扶养质量大幅下降,已经属于违反约定。

  遗赠扶养协议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同时因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居于所有继承方式中的最优先地位。律师提醒,老年人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定要在精神状态良好、有真实意思表示之时,或者对扶养人有充分考察、认知之后再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切实履行,如扶养方未能善始善终、恪尽职守履行扶养义务,则应视为违反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