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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王某与利某为夫妻,两人于1988年8月23日在某村自建了一栋房屋。两人育有五名子女,分别是阿娣、小珍、小莲、阿喜以及阿星(已故)。其中阿星和阿娟结婚,并育有两名子女,分别是阿银和阿玲。由于利某于2019年病故,关于涉案房屋的继承问题成为困扰整个家庭许久的事情。

【刘颖新律师评析】

涉案房屋由王某和利某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50%应归王某,另外50%属于利某的遗产。因利某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其涉案房屋的所有权50%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阿娣、小珍、小莲、阿喜以及阿星等继承。又因阿星于2021年因故身亡,即于案涉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子女阿银和阿玲以及妻子阿娟继承。

涉案房屋按份共有的所有权,王某、阿娣、小珍、小莲、阿喜、阿娟、阿银和、阿玲各取得房屋份额分别为:7/12、1/12、1/12、1/12、1/12、1/18、1/72、1/7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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