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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曾某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房,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证明。曾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后书写《特此声明》,将该房屋赠与路某。曾某去世后,路某在法定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了曾某的赠与。曾某的继承人周某与路某因案涉房屋继承产生争议,周某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曾某书写的《特此声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遗赠遗嘱的形式要件。周某对《特此声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诉争房产属于小产权房,当前虽无法办理产权证明,但曾某出资购买并居住使用多年,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其能够为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因此路某可以接受赠与,享有案涉房屋的使用权。

小产权房因其本身取得方式的特殊性被限制转让和交易,但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能够被占有、使用、收益,同样也能因死亡事实发生,继承人可继承小产权房的使用权。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

本案中,曾某书写的《特此声明》符合法律规定的遗赠遗嘱的形式要件,属于遗赠遗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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