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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代书导致的代书遗嘱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2022年3月,张某在Z医院病重,决定立代书遗嘱,由刘某代书,并邀请了邻居李某和王某作为见证人。遗嘱中张某将名下所有财产留给儿子。张某去世后,刘某与儿子因遗嘱执行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析:

代书遗嘱作为一种特殊的遗嘱形式,其有效性不仅依赖于见证人的存在,还严格受限于代书人的中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精神及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代书人应当是与遗嘱内容及遗嘱人、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中立第三方,以确保遗嘱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在本案中,刘某作为代书人,显然是遗嘱继承人之一,这种关系使得刘某在代书过程中可能难以保持客观中立,从而影响到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利害关系可能导致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被扭曲或忽视,进而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尽管遗嘱的订立过程似乎符合形式要件(即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但由于代书人刘某为继承人,该代书遗嘱依然无法被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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