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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见证人不足导致无效的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2021年5月,李某因病在Y医院接受治疗,决定立下代书遗嘱分配个人财产。由李某的朋友张某作为代书人,仅邀请了同事赵某作为见证人。遗嘱内容为将名下房产留给女儿,存款平分给子女。2021年6月,李某去世。后王某与子女因遗嘱效力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析:

在探讨本案代书遗嘱的效力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明确指出,代书遗嘱的成立要件之一即为“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规定旨在确保遗嘱的订立过程公开、透明,防止遗嘱被篡改或伪造,从而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在订立代书遗嘱时,仅邀请了同事赵某作为见证人,显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要求。这种情形下的代书遗嘱,因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被认定为有效。因为见证人的缺失,不仅可能导致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无法得到充分验证,还可能为遗嘱的后续执行埋下纠纷的隐患。因此,李某所立之代书遗嘱因见证人不足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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