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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立遗嘱把房子给孙子,孙子“迟到”,视为放弃受遗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老王的老伴去世早,膝下有一儿、两女,儿子几年前因交通事故丧生。儿子去世后,老王把希望寄托在孙子身上,一直资助孙子在国外的生活和学费。2020年,老王特意留了一份遗嘱要把名下房产留给孙子。老王后来因病离世,孙子知道爷爷把房产留给自己,想从国外回来继承,但是因为疫情原因迟迟不能回国。一年后,孙子被两个姑姑起诉,要求分割老王留下的这套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老王留下的遗嘱是老王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孙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该遗嘱实际应为遗赠。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由于孙子未在上述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因此视为放弃。该套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继承人有老王的两个女儿,此外由于老王的儿子先于老王去世,由老王的孙子代位继承。

本案中,老王的孙子如果及时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可以取得整套房产;因为未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只能依据代位继承取得1/3房产份额。孙子的“迟到”,让爷爷的心愿落空,自身获得的财产大大减少,而且引发了家庭的继承纠纷。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释用》一书中明确,继承或受遗赠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故而此处的最早知道起算点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即便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受遗赠人已经知道该遗赠,也不能认为其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已经接受。因为在被继承人健在期间,其完全有可能随时撤回遗嘱或用其他方式改变遗嘱。故而60日的最早起算点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若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知道遗赠之事,则其就当在知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

接受遗赠应当采取何种方式,书中强调,鉴于继承或遗赠涉及家庭财产的特点,对受遗赠人接受遗赠表示的认定不宜过于严苛,只要有证据足以证明该事实存在即可以认定,至于接受遗赠的方式,则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在所不限。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