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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要足以达到能够确认为其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有一女名张某,高某系张某之女。张某某于2020年1月报死亡,李某某于1990年9月报死亡。张某某的父母均早于张某某死亡。2001年8月,A房屋登记为张某某、高某共同共有。2009年4月7日张某某在X市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张某某,男,1927年某月某日生,现住某处。本人张某某是A房屋所有权人(与高某共同共有)。我外甥女周某某平时对我的生活多有照顾,为防止我身后亲属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也为了感谢周某某多年来对本人的照顾,本人经慎重考虑,自愿立遗嘱如下:在我百年之后,A房屋所有权中属于我的份额由周某某一人继承。本遗嘱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效力。”。审理中,周某某为证明其与张某某之间存在口头遗赠扶养协议申请证人邬某某、虞某某、陈某某、傅某某出庭作证;为证明其于张某某死亡后60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申请证人汤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出庭作证。其中,证人汤某某作证称:周某某是我表妹,张某是我表姐,平时我和他们二个基本没有来往,张某某去世时才来往。张某某去世后大概是2020年2月,周某某和我说舅舅写过遗嘱,她要舅舅房子的。2020年2月16日左右,高某打电话给我说周某某把遗嘱拍照发给了她,还说这样对他妈妈不公平。后来周某某来看我妈妈的时候我就说起高某给我打电话的事情。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考虑到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法律关系不应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受赠人应在特定时间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以便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够尽快得到处理、相关各方关系尽快回复至稳定状态。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受赠人本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表示,但对表示的形式并未限定,故只要足以达到能够确认为有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表示的形式不应过分拘泥,可以是书面或是口头,甚至是通过特定的行为。至于表示的对象,上述规定亦未明确,故只要和继承或遗产存在较为密切关系之人如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遗产管理人等均可
本案中,一方面,张某某于2009年所立公证遗嘱周某某早已知情,周某某在公证遗嘱后还照顾张某某十余年直至其去世。另一方面,在张某某2020年1月去世后,作为周某某的表姐、张某的表妹,证人汤某某表示,其在2020年2月份接到过高某电话,高某称周某某将遗嘱照片发给了高某,并对汤某某表示这对张某不公平。而且,根据周某某所称,张某某去世后双方有交接过物品,系争房屋房产证其一直未交出。单凭汤某某等人之证言,可能确实依据尚有欠充分;但综合上述内容,并结合其他在案情况,周某某称其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并非仅存在孤证,而是已形成相应之证据链,且达到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之证明标准。故周某某已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本案应当尊重张某某的遗愿,其在系争房屋中的遗产份额由周某某享有。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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