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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年照护协议引争议:志愿者小李继承房产,法理情如何平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72岁的退休教师张某,因子女均在海外定居,常年孤身一人。为确保晚年生活得到妥善照顾,张某与社区志愿者小李签订了《晚年生活照护协议》,协议中明确小李将负责张某的日常起居、医疗陪伴及未来可能的丧葬事宜,作为回报,张某同意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在去世后遗赠给小李。协议执行期间,小李尽心尽责,不仅照顾张某的饮食起居,还时常陪伴其参加社区活动,缓解老人的孤独感。张某离世后,小李依约提出房产过户请求,却遭遇张某部分远亲的反对,他们认为小李与张某关系非亲非故,不应享有遗产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凸显了晚年生活照护协议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及其法律效力。此类协议虽非传统意义上的遗赠扶养协议,但同样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即一方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护与精神慰藉,另一方则在去世后给予物质回馈。根据《民法典》精神,只要协议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即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此案中,小李已充分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且张某在签署协议时精神状况良好,故协议合法有效,小李有权依据协议继承房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 参照《民法典》中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条款,虽本案协议性质略有不同,但其核心精神与遗赠扶养协议相契合,即强调“生前扶养,死后受赠”的契约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