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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养老服务模式下的遗产处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65岁的王女士因身体原因需长期卧床,其配偶早年过世,子女因工作繁忙无法常伴左右。为此,王女士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了《长期护理与财产处置协议》,约定由公司指派专业护工小李负责其日常护理,并在王女士去世后,将其名下部分存款及艺术品赠予公司作为服务费及公益基金。协议签订后,小李及其团队提供了细致入微的护理服务,显著改善了王女士的生活质量。然而,王女士去世后,其子女对协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公司不应成为遗产继承人。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的是新型养老服务模式下的财产处置协议,其本质上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受《民法典》调整。该协议不仅体现了对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关注,也促进了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法典》规定,只要协议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即合法有效。在此案例中,王女士在签署协议时神智清晰,协议内容亦无违法之处,且公司已按约提供服务,故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公司有权依据协议处理相关财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同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还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老年人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的相关规定,以强化协议的法律基础与社会意义。

·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