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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生效要件和失效要件是什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老先生是一位退休教师,晚年独自生活在老家。他有两个孩子,张华和张丽,均已成家立业。张老先生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因突发心脏病被送往医院急救。

在医院的病床上,张老先生意识到自己可能没有太多时间了,他想要确保自己的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由于情况紧急,他无法书写或录音遗嘱,于是在几位医护人员和一位探望的邻居的见证下,他口头表达了自己的遗愿。

张老先生说:“我,张XX,现在在医院,我可能没有多少时间了。我想让我的孩子们知道,我希望把我的房子留给我的儿子张华,因为他一直照顾我,而且他的孩子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家。我的存款,我希望平分给我的两个孩子,张华和张丽。我的一些个人收藏品,我希望我的孙子张小明能够继承,因为他对这些一直很感兴趣。”

在场的医护人员和邻居都听到了张老先生的口头遗嘱,并在医护人员的记录本上签名作为见证。

张老先生去世后,张华和张丽对于口头遗嘱的有效性产生了争议。张丽认为没有正式的书面遗嘱,财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而张华则坚持认为父亲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并且有医护人员和邻居作为见证。

刘颖新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两句规定了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 后一句规定了口头遗嘱的失效。


根据本条规定,口头遗嘱的有效设立需符合以下要件:

第一,遗嘱人处在危急情况下。危急情况主要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了重大灾害或者意外等紧急情况,随时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立其他形式的遗嘱。遗嘱人处在危急情况下是立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危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效,在非危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用口述的方式表达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由于没有记录的载体,因此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符合本法规定的资格、数让、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否则遗嘱人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本法不要求口头遗嘱须作成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录像形式,也不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所以本案的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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