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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留份”制度虽重要,但也不可盲目使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于2018年因病逝世,生前与妻子陈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大周和小周。周某在生前立有一份《最后遗嘱》,明确将其名下的一套别墅及存款的80%赠予大周,剩余20%存款及一些个人物品留给小周。然而,小周认为遗嘱分配不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的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因此,法院尊重周某的遗愿,判决别墅及大部分存款归大周所有,小周则继承剩余的存款及个人物品。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展示了遗嘱在遗产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法院就会尊重并执行遗嘱内容。同时,也提醒我们,“必留份”制度虽重要,但在本案中并未适用,因为周某的遗嘱并未完全剥夺小周的继承权,只是根据家庭情况进行了合理分配。

在设立遗嘱时,应充分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尽量做到公平、公正,以减少家庭矛盾的发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