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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遗产纷争与遗嘱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于2021年3月因意外离世,留下与前妻李某共同育有的一女小雨及现任妻子王女士。张某生前曾立下一份《遗产分配遗嘱》,明确将其名下的一辆豪华轿车及一家小型企业的全部股权赠予其弟张弟。然而,张某的离世引发了家庭成员间的激烈争执,特别是关于企业股权的归属问题,最终各方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裁定,鉴于该企业系张某与李某婚姻期间共同创立并经营,虽后续张某与王女士再婚,但企业股权中的一半应视为李某的财产。剩余一半作为张某的遗产,依据遗嘱由张弟继承。同时,法院要求张弟承担因张某生前企业运营所产生的部分未清偿债务。

关于豪华轿车,作为张某与王女士婚后购置的财产,原则上应由两人平分,但因张某遗嘱中的明确指定,法院最终判决车辆归张弟所有,但张弟需向王女士支付车辆现值的一半作为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案中再次得到体现。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首先应析出配偶的份额。企业股权作为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其一半自然归属于李某。而豪华轿车的处理,则体现了遗嘱效力的优先性,但同时也保障了王女士的财产权益。

在设立遗嘱时,应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遗嘱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直接关系到遗产分配的顺利进行及家庭和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