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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让“瓜蔓证明”成为房产继承的拦路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的朱先生,去年父亲去世,他曾到街道办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到银行查账;今年11月,为继承父亲在惠州市的一处宅基地,持此证明到惠州市大亚湾公证处办理相关业务。可不想,公证处发函要求街道办对证明内容再予以核实。桂园街道办一下也给难住了:一则,核实函有的内容不在街道办职权范围内;二来,有的情况街道办也根本核实不了,诸如“是否有非婚生子”、“是否有收养情况”等。

 

刘颖新律师评析:

房产的继承权强制公证机制,源于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发布的一条通知:《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但该通知在2014年即已被最高法以发布案例指导的方式确认无效;随后2016年7月又被司法部正式废止,不再执行。

可联合通知虽已废止,替代或补充机制却一直没有出炉。

建议不妨探索、试行声明公告的房产继承机制。即:当事人对于继承事项,可在当地媒体发布声明公告,并设置一定的公告期。若公告期内有其他潜在法定继承人出现,就由他们经协商或诉讼确定各自份额后再行继承;若公告期满,仍无其他潜在法定继承人出现,那就直接给当事人办理继承。

若是当事人在顺利继承之后,又再有其他潜在法定继承人出现,那就由他们去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定分止争、厘定权利。对于因各种因素没能及时出现的潜在法定继承人,也并不是没有权利救济渠道。

这样,亲属关系简明又容易联系,同时时间紧张的当事人,就可以如故采取公证方式办理继承。而亲属关系复杂且难以联系,同时时间宽余的当事人,就不妨选择声明公告方式办理继承。

把声明公告继承机制作为公证继承机制的“备选项”,一方面,可以降低相关市民继承的经济成本。若一律采取公证继承方式,房产继承权的公证费,所费不菲,往往是房产价值的1%至2%,在房价高企的当下,对相关市民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瓜蔓证明”成为相关市民办理继承的拦路虎,把相关市民折腾得要死要活,并因此白白耗费社会资源。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