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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改嫁,六旬老人通过遗产管理人为孙子守护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家住广州的刘阿姨今年已经65岁,原本家庭生活十分幸福美满,因为突然的变故,老伴儿和儿子先后离世,对刘阿姨造成了沉重打击。望着刚刚13岁的孙子,儿媳承诺不会改嫁,并答应刘阿姨会替她养老。为此,刘阿姨很是感动,准备立遗嘱,将财产都给孙子继承。

但口头的承诺终究抵不过时间的冲洗,最近一段时间刘阿姨发现,儿媳经常早出晚归,对自己和孙子也是不管不问,多方打探后得知,儿媳早已交往了男朋友,并且双方还有结婚、生育的打算。

担心儿媳再婚再育后,作为第一监护人的她会侵吞财产,对孙子继承不利。刘阿姨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明确孙子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全部财产。同时,为了避免儿媳觊觎财产,刘阿姨还指定外甥作为遗产管理人,替自己和孙子守护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刘阿姨的儿子、老伴儿、兄弟姐妹都已离世,如果不立遗嘱的话,孙子将代位继承刘阿姨的财产。然而,孙子尚属未成年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儿媳作为其第一监护人,将有权代为管理刘阿姨的财产。更为关键的是,儿媳准备再婚、再育,这将大大增加刘阿姨财产流失,与孙子继承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但是,刘阿姨通过订立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就很好解决了上述风险问题,为财富传承提供了关键安全保障。

民法典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