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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方某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年。方某考虑自身年迈体弱,且女儿已经出嫁他处,故准备立一份遗嘱,将遗产留给两个儿子方某甲、方某乙。2006年10月,方某将两个儿子召集到身边,并让一位邻居作为见证人,由邻居执笔,方某立下遗嘱,将遗产全部分给两个儿子。遗嘱立完后,在场人和见证人全部签了字。

  2007年6月,方某去世。他的两个儿子方某甲、方某乙按照遗嘱分割了遗产,但遭到方某女儿方丙的反对。方丙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且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该份代书遗嘱应为无效,遂起诉要求与方某甲、方某乙一同按份继承父亲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方丙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析】

当遗嘱人不能或不愿亲笔书写遗嘱时,可以制作代书遗嘱。遗嘱人立遗嘱不需获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且遗嘱人有权通过遗嘱剥夺其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但要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本案中,方某的女儿方丙已出嫁,且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故方丙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为由,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本案所指遗嘱就必然是有效的。原因是:

  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属无效。且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遗嘱的见证人。

  在本案中,见证人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但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方某甲、方某乙同时系方某的遗产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合法见证人。因此,该份代书遗嘱属于无效。方某的女儿方丙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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