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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公婆的丧偶儿媳有权继承房屋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余某与刘某育有一儿一女,分别为余某甲和余某乙。小梁和余某甲是夫妻,结婚后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余某乙远嫁安徽后少有机会回乡探望父母。多年来,老人生活起居及日常经济开支均由小梁夫妻二人负责,小梁育有两个子女,儿孙绕膝陪伴老人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老人因女儿远嫁不能时常团聚的遗憾。

公公重病卧床后不能自理,而丈夫常年在外奔波,婆婆又高龄行动不便,公公的居家护理、外出就医、康复活动等事宜全部落在小梁一人肩上。2015年余某去世,2017年余某甲也突发疾病死亡,接连的打击让婆媳二人悲痛不已。想到年迈的婆母无人照顾,两个子女也尚未成年立家,小梁没有选择再嫁而是强忍悲痛独自撑起家庭重担,宽解抚慰老年丧子的婆婆走出痛苦,如今婆婆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都大有好转,婆媳感情也较从前更加深厚。

余某与刘某早年在老家修建了一栋房屋,并于2011年领取房产证,登记权利人为余某。小梁夫妻携子女与公婆共同居住多年。小梁与丈夫余某甲名下并无房产,便提出将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刘某及余某乙认为小梁与公婆并无血缘关系,没有资格继承房屋。双方为继承事宜发生争议,遂起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小梁与公婆之间虽无血缘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扶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但小梁自结婚后便与丈夫共同赡养、照料老人,为公公养老送终,丈夫去世后小梁更是独自一人承担起照顾婆婆、养育子女的重担,实际上已经履行了作为子女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使得公婆生活上得到了照顾、精神上得到了宽慰,家庭氛围和谐、融洽。因此,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小梁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相关遗产。此外,余某甲作为继承人之一并未放弃继承,在其死亡后小梁及其子女作为余某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余某甲应当继承的余某的遗产份额享有继承权。小梁作为丧偶儿媳已经尽到了作为子女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其主张继承房屋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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