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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过世,遗产继承引发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与魏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二女。杨某与魏某共同购买了单位出售的房改房,登记在杨某名下。2021年12月,魏某病故。魏某去世后,杨某名下有五笔银行定期存款共计约25万元。杨某的三名子女因遗产继承分割问题与杨某产生纠纷。

2023年3月,杨某的子女诉至法院称,杨某已77周岁高龄,有老年痴呆,有时已分不清日常生活中的钱款开销是否正确,开始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因担心乱花费及乱给他人,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属于三人合法继承的部分财产,并要求父亲支付理应由其承担的母亲魏某住期间的治疗费以及丧葬费,共计约10万元。

杨某则表示,虽然自己的子女对自己不孝顺,还干涉自己的感情生活,但自己同意将夫妻财产进行清算以后,拿出存款的一半供他与三名子女继承。但依民法典1047条规定,儿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三名原告应当向其支付赡养费。

【刘颖新律师评析】

魏某去世,因其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依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的继承人为原告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及被告杨某。被继承人魏某与被告杨某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定期存款的一半份额分出为被告杨某所有。另一半份额为魏某的遗产,按照均等原则,由原告大儿子、大女儿、二女儿及被告杨某四人共同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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