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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中遗产继承的份额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化名,男)、林某(化名,女)系原配夫妻,婚后夫妻二人先后相续生育了两个儿子陈某甲(化名)和陈某乙(化名)。陈某于2008年3月26日去世。2008年5月8日,林某到公证处做遗嘱公证,将其与陈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中属于个人所有的部分,在其过世后由陈某甲一人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后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林某所立以上遗嘱的事实,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林某于2012年4月30日去世后,陈某甲、陈某乙就遗产分割事宜协商无果,陈某甲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登记在陈某名下的房屋由原告陈某甲继承六分之五的份额,陈某乙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析】

案涉房屋系陈某和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未约定份额,应视为各半享有。该处房产林某享有50%,陈某享有50%的份额。陈某去世后,在去世前未立遗嘱,其享有的产权份额,依法由其继承人按法定顺序继承,因此陈某对房屋享有的50%份额由林某、陈某甲和陈某乙三人按照法定继承,三个人分别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林某对该处房产享有六分之四的份额。

我国公民可以依法设立遗嘱,处分自己个人的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因本案林某设立的遗嘱在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林某享有的份额应按公证遗嘱由陈某甲一人继承,故陈某甲对房产享有六分之五的份额,陈某乙对房产共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