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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风云:亲情与利益的碰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沈某3(2006年7月23日去世)与原告王某1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即原告王某2。被继承人沈某3的父亲沈某4(1975年6月28日报死亡)与母亲钱某(2023年1月8日报死亡)共生育三名子女即被告沈某1、沈某2及被继承人沈某3。2006年3月6日,被继承人沈某3在H市东方公证处留有公证遗嘱,明确其所有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由王某2继承。

2004年11月7日,漓江路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沈某3、原告王某2名下。2004年4月16日,甑沙江路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沈某3、原告王某1、王某2名下。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王某2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沈某3在江路房屋中的份额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王某2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沈某3在沙江路房屋中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析】

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漓江路房屋产权系被继承人沈某3、原告王某2共同共有,审理中原、被告各方均未对共有产权份额提出异议,故应认定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甑沙江路房屋产权系被继承人沈某3、原告王某1、王某2共同共有,审理中原、被告各方均未对共有产权份额提出异议,故应认定为各占三分之一产权。被继承人沈某3将其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公证遗留给原告王某2继承,于法不悖,应予支持。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