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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是否有代位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谭某某的丈夫、儿子、父母均先于她去世,且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谭某某共有兄弟姐妹5人,其大哥、二哥、四弟均先于其去世,目前尚有五弟谭甲健在。

2022年4月17日,谭某某去世,留下县城房产三套。谭某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谭某某去世后,谭某某的五弟谭甲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后该公证书被撤销。谭某某大哥的儿子谭乙等3人也就是谭某某的侄子不满五叔继承了姑姑的遗产,认为其可以代其父亲代位继承姑姑的遗产。

案件审理中,谭某某其他的侄子女表示自愿放弃对谭某某遗产的继承权。而健在的谭甲认为,其姐谭某某去世时,仅有他健在,其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姐姐的遗产,不存在代位继承。为此,谭乙等3人将叔叔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姑姑的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被继承人谭某某的配偶、子女、父母已先于其死亡,故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谭某某兄弟姐妹中的大哥、二哥、四弟先于其死亡,依据法律规定由其去世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除了本案三原告其余侄子女均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谭某某名下房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谭某某的遗产由三原告及被告继承。三原告、被告均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对谭某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其共同生活,而被告谭甲系残疾人,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故酌情认定由被告谭甲继承上述房产55%的份额,三原告各自继承上述房产15%的份额。

本案是一起新型的继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中,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就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更晚辈的直系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新增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这项新增的制度,可以保障私有财产以家族为单位内部流转,减少产生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引导人们重视亲属亲情,倡导全社会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完备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