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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之谜:房产继承引发的家庭纷争

案情概述
某路段某号民航某单位A-XXXX房内,原产权人李某去世后,其子女张甲和赵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继承该房产。根据初步审查,该局拟对房产进行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并进行了公示。然而,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若存在异议,需在公示期内提出。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若李某生前立有有效遗嘱,明确指定了继承人及其份额,则应当按照遗嘱进行继承。若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办理。张甲和赵乙作为李某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法定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他们有权共同继承该房产。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方式和期限,以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这些规定为处理继承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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