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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处理无遗嘱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两子一女,分别为张甲、张乙和张丙。张某与王某在生前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于2018年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王某在张某去世后,一直由张甲照顾并共同生活,直至2022年也去世,王某同样未留遗嘱。

张某与王某去世后,三子女就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张甲主张自己长期照顾父母,应多分得遗产;张乙则提出自己经济条件较差,需要更多的经济支持;张丙则认为遗产应平均分配。因协商无果,三子女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1. 遗产的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共同拥有的房产属于其遗产范围。由于张某先去世且未留遗嘱,其遗产应由王某及三子女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王某去世后,其继承张某遗产的份额及其个人财产(包括张某去世后继承的部分)再次成为遗产,由三子女继承。

2.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均未留下遗嘱,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张某去世时,其配偶王某及三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去世时,三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 遗产分配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本案中,张甲主张自己长期照顾父母,应多分得遗产。法院在审理时,会考虑张甲是否确实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并据此决定其在分配遗产时是否可以多分。同时,法院也会兼顾张乙的经济状况,在分配时给予适当考虑,但并非必然导致张乙多分。张丙作为同样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其要求平均分配遗产的主张亦需得到合理考量。

4. 法院判决的考量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经济状况以及家庭和睦等因素来作出判决。在本案中,法院可能会认定张甲因长期照顾父母而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从而在分配遗产时给予其适当多分;同时,也会考虑张乙的经济状况给予适当照顾;而张丙作为同样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其权益亦应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房产继承问题涉及多个法律层面和家庭因素。法院在审理时会全面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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