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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vs法定继承?口头遗嘱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一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的主要当事人包括:父亲李某(已故)、女儿安某(李某与前妻所生),以及李某的胞弟李某甲夫妇。安某的父母在其年幼时离婚,安某随母姓并搬往外地生活,与父亲李某失去联系多年。李某离婚后曾有过短暂婚姻但未生育子女,晚年独自生活,其生活起居多由胞弟李某甲夫妇照顾。

2019年,李某在重病住院期间立下口头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及所有财产遗赠给李某甲夫妇。不久,李某去世,身后事及房产均由李某甲夫妇处理。后因办理抚恤金事宜,李某甲夫妇通过李某的单位联系到安某,双方因房产继承和抚恤金分配产生分歧。安某认为自己作为李某的子女,有权继承房产,而李某甲夫妇则认为房产是李某生前明确遗赠给自己的,应归其所有。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1. 口头遗嘱的效力

本案中,李某在病重期间立下口头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及财产遗赠给李某甲夫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遗嘱,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若无法证明这些条件,口头遗嘱可能不被法院认定有效。

然而,在此案中,虽然具体细节未详述,但考虑到法院最终调解成功,可能法院认定了口头遗嘱的有效性,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了妥协。

2. 继承人的顺位与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本案中,安某作为李某的子女,本应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由于李某立有口头遗嘱,将房产遗赠给李某甲夫妇,因此安某的法定继承权受到限制。

3. 调解优先原则

鉴于本案系家事纠纷,法院秉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协商,旨在挽回亲情、化解矛盾。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房产及李某名下的存款归李某甲夫妇所有,抚恤金、丧葬费归安某所有,并由李某甲夫妇支付安某财产折价款。这一调解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又维护了家庭和谐,避免了亲人对簿公堂的尴尬局面。

4. 司法能动性与家庭和谐

本案还体现了司法能动性的重要作用。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不仅关注财产分配问题,更注重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通过柔性司法、调判结合的方式,法院成功化解了纠纷,传递了司法温度,彰显了新时代人民法院的职责与使命。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件。通过法院的调解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促进了家庭和谐。这一案例也为今后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