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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带你读懂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这是一个成员复杂的家庭,除了年迈的父母外,还有三个年过半百的女儿、一个非婚生子和一个养子。当父母去世后,父亲生前购置的三处房产使五个子女走上法庭。

北京的王宏老先生和张美女士婚后生育了三个女儿王君、王永、刘王秋。几年后,王家又多了两个儿子,一个是与三个女儿同父异母的非婚生子王兴,一个是从本家亲戚中收养的男孩王宪。

1997年,母亲张美去世了。第二年,父亲王权在京城以自己的名义购置了三处房产。2002年,王权去世。

父母相继去世后,如何分割遗产便摆在了子女们的面前。为此,五姐弟聚在一起协商多次,但都没有结果,王兴的“非婚生子”身份甚至不被二姐王永认可。于是,王兴以其他四姐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

王兴在起诉书中称,父亲留下了三处房产和存款5.8万余元,还有家具、电器若干。他要求继承其中40平方米的房屋或折价款24万元,以及存款1.5万元。

二女儿王永则提出,位于本市某小区的501号两居室是她出资4万元购买的,并进行了装修。1979年,她从东北回京后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主要是她一家人在照顾老人。由于自己对父母照顾较多,应分得遗产的50%。庭审中,王永还拿出了一份1998年4月29日由证明人孙国强替父亲王权代书的遗嘱,上面写着“本人自愿将位于本市某小区的两处房产501室、502室产权无偿转赠给王永”。

而大姐王君等人则认为,证明人孙国强是当时王永家雇用的一个未满18岁的小保姆,这份遗嘱无效。

养子王宪在第一次庭审中,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养父遗产的继承权。但在以后的庭审中,王宪对自己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反悔了。

另外,原、被告之间打官司争的到底是谁的遗产,是王权一个人的,还是他和张美两个人的?对此,子女们也提出了不同意见。

法院调查发现,张美1997年去世,而王权1998年的年收入明显不足以交纳三处房产的购房款,因此推定王权的购房款另有其他来源,而这种来源无外乎张美去世前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或者子女资助,或者其他经济收入。根据各方的举证,后两种可能性均缺乏相应的证据,因此推定争议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王权、张美夫妇的共同存款。这样,购房款中应有一部分是张美遗留的存款,对这部分遗产应由张美的法定继承人王君、王永、王秋和王宪四人继承。王权分内的遗产应由他的继承人王兴、王君、王永、王秋继承(王宪已放弃继承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永提出是她出资购买501室房屋,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认定。王永提交的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法院认定此份遗嘱无效。王宪因已明确表示放弃对其养父遗产的继承权,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表示反悔,法院不予支持。由于王兴未对王权尽过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可适当少分。王永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赡养义务较多,在分割遗产时可适当多分。为便于房产管理和使用人的生活,法院按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三处房产进行了分割,少分或不分得房产的继承人由多分得房产的继承人给予房屋折价款。

2004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王永分得一处两居室、一处一居室,同时给付王兴房屋折价款11.5万余元,给付王君房屋折价款4.6万余元,给付王宪房屋折价款1.1万元;王秋分得一处两居室同时给付王君房屋折价款9.4万余元;王权名下的5.8万元存款判归王君所有;家具、电器中,除一台54厘米彩电归王宪外,其余判归王永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析:

非婚生子女,即父母在非婚姻关系下所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地位。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确保他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在继承纠纷发生时,法律提供了多种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诉讼等。这些机制为继承人提供了多种选择,有助于他们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同时,法律也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诉讼成本和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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