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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大爷晚年生活由次子小张负责照料,张大爷心存感激,决定将自己名下的房产通过一份打印遗嘱留给小张。然而,在张大爷去世后,其他子女对这份打印遗嘱的有效性表示怀疑,认为其不符合法律对遗嘱形式的要求,遂引发家庭纷争。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了遗产,小张仅分得一小部分。小张深感不公,遂决定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详细审查了遗嘱的制作过程及见证情况。查明该遗嘱系由张大爷亲自口述,由社区志愿者根据口述内容打印而成,且有两名与遗产无利害关系的社区工作者作为见证人,全程参与并录像留证。遗嘱内容明确,每页均有张大爷及见证人的签名和手印,日期清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审理结果再次验证了《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规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因其便捷性而被越来越多人所采用。但在此之前,其法律效力常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引发争议。《民法典》的出台,不仅明确了打印遗嘱的法定要件,也为其法律效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小张提供的遗嘱完全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此应被认定为有效,张大爷的遗产应按其遗愿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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