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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进行打印遗嘱时要遵循《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明确规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老王夫妇膝下无子,仅有一女小王常伴左右,悉心照料。老王病重期间,担心身后事,遂决定将自己名下的商铺以打印遗嘱的方式留给女儿。遗嘱详细列出了财产分配方案,并特别指出商铺由小王全权继承。然而,在老王去世后,家族中的远亲以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一审法院采纳了此观点,小王仅获得部分遗产。小王遂提起上诉,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该打印遗嘱是在老王完全清醒状态下,由律师根据老王口述打印而成,且有两位与遗产无利害关系的律师作为见证人,全程参与并录像记录。遗嘱内容真实反映了老王的意愿,且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新规定。

本案再次凸显了《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明确规范,以及对个人财产处置自由的尊重。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打印遗嘱已成为一种常见且便捷的遗嘱形式。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即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便具有同其他形式遗嘱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既是对传统遗嘱形式的补充,也是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具体体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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